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提示: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原始追索記錄確認扣除;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依據司法追索記錄確認扣除;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總局2011年25號公告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8行至21行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