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
《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
提示:
1.債資比要求: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2.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3.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