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 ?《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三條
?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一條
提示:
1.需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捐贈支出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等
? ?2.扣除限額為年度利潤總額12%,超出部分準予在三年內結轉
? ?3.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至第6行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