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43條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8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1條
提示:
1.扣除限額為發生額60%與銷售(營業)收入5‰的孰小值,超過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3.視同銷售收入、稽查查補收入也應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5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