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2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
提示:
1.自2018.1.1起,扣除限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8%,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的核算范圍按照財建〔2006〕317號文內容掌握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行至第6行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