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除原因:勞動合同可以因為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提前通知、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要求等原因解除。
2. 解除程序: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說明解除的原因、日期等信息。
3. 解除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勞動者已經連續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資的平均數乘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
4. 解除后的權利義務:勞動者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交還用人單位的財物和資料,并完成離職手續。
5. 糾紛處理: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或不合理,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