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違約責任等事項。因此,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內容,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認為是違法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因此,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內容屬于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