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內容。同時,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時間。因此,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作時間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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