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作地點。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則應按照實際工作地點為準。如果員工不服從調崗被公司辭退,需要考慮以下情況:
1.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員工可以調動工作地點的,那么員工不服從調動屬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不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員工可以調動工作地點的,但是員工同意調動,那么公司可以調動員工工作,員工不服從調動也屬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不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
3.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員工可以調動工作地點的,且員工不同意調動,公司應當經過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因此,具體需要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