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后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將面臨行政處罰或者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后果,但不屬于犯罪行為。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六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五十一條等。
2、也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條和第20條。其中第1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勞動者前告知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等事項,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20條則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