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試用期前三個月單位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單位簽訂合同,并有權要求單位補償您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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