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女職工懷孕或者請求婚假為由解除試用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構成性別歧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因此,如果試用期女職工因流產被公司辭退,可以考慮是否存在性別歧視,并根據實際情況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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