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強制不繳社保,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人社部門會作出相應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并且,企業如果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后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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