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
張三去世,留下妻子李四和尚未出生的胎兒。張三的遺產總額為100萬元。根據法律規定,胎兒應當保留的遺產份額為1/2,即50萬元。但李四在繼承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
胎兒出生...
張三去世,留下妻子李四和尚未出生的胎兒。張三的遺產總額為100萬元。根據法律規定,胎兒應當保留的遺產份額為1/2,即50萬元。但李四在繼承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
胎兒出生后,李四將胎兒撫養長大。胎兒長大后,得知自己應當繼承父親的遺產,遂向李四要求繼承權。李四辯稱,她在繼承遺產時,已經將胎兒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扣除了,因此胎兒無權再繼承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四在繼承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李四應當從自己繼承的遺產中扣回胎兒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即50萬元,并支付給胎兒。
根據法釋〔2020〕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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