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訴訟時效
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
一、普通訴訟時效
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長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現行有效規定體現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雖未直接提及二十年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遵循此原則),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特殊訴訟時效
短期訴訟時效
雖《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曾規定一年短期訴訟時效,但《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原一年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再直接適用當前司法實踐(但需注意,部分特別法或司法解釋中可能仍有類似規定)。
長期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現行有效規定以《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為準)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不可抗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歡迎收藏本站,獲取更多優質內容。如需轉載請保留本文地址。本文地址:http://www.zsliqing.cn/article/1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