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權分立的體系中,司法權相對較弱,因為它既不控制軍隊,也不掌握行政權力。
“批判的武器不能替代武器的批判”。
如果大法官的任期被設定為“有限”,理論上講,總統在一個任期內就可能提名超...
在三權分立的體系中,司法權相對較弱,因為它既不控制軍隊,也不掌握行政權力。
“批判的武器不能替代武器的批判”。
如果大法官的任期被設定為“有限”,理論上講,總統在一個任期內就可能提名超過三個大法官,
這會破壞大法官團隊內部的平衡,從而影響最高法院的獨立性。
如果總統的政黨還掌控了參議院,
那么總統就同時掌握了立法權、司法解釋權和行政權,
三權分立的原則就會失效。
更極端的情況是,如果總統出身于軍隊,比如Jimmy Carter,那他甚至有可能將自己加冕為皇帝。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出三權分立的概念時,美國剛剛建國,當時全球還沒有成功的先例,
大法官終身制的設計,可能參考了歐洲大主教的終身制。
在那個大部分國家仍是君主制的時代,
人們意識到需要一方面將權力關進籠子,另一方面給予最脆弱的權力環節足夠的“特權”,
這體現了深刻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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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法官都是終身制(至少名義上如此,連朝鮮的法官都是終身制)。美國聯邦法院法官的特殊之處在于沒有強制退休年齡,而不是“終身制”本身。
許多國家對法官設有強制退休年齡,比如英國是7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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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很多人混淆了大法官與州法官的職責區別。州法官大多數是通過選舉產生的,而不是由州長任命。因為州法官沒有黨派之爭,通常比州長更有群眾基礎,所以州法官無需考慮州長的意見。
但是大法官是由總統任命的,兩者權力的來源不同。其次,州法官只處理地方性事務、民事和刑事案件。影響力、重要性、職責和功能與大法官完全不同。
其次,美國憲法中關于聯邦最高法院的內容極其簡略,只是規定了這個機構的存在,而大法官任期及具體運行程序都是由國會通過普通聯邦法律確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樣由參眾兩院多數通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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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到了“修憲”,暗示改變難度很大,但實際上這件事并不涉及修憲,也從未被提上議程,因為大多數人認為“利大于弊”。
美國獨有的奇特政策(實際上并非獨有),因為當初設立時沒有人能預見到現在法官壽命這么長(最初就考慮到了年齡問題),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廢除這個政策(實際上大部分人支持),但因為需要修憲,所以阻力很大(實際上不需要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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