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醫療期的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醫療期的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待遇: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連續工齡小于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等于2年且小于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等于4年且小于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等于6年且小于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等于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疾病救濟費: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于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于該職工月工資。連續工齡小于1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等于1年且小于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大于等于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條件: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待遇: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綜上所述,非工傷醫療期的工資發放標準是根據員工的連續工齡來確定的,同時也會考慮到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合理地支付員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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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4-10-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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