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201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201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205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解析:
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是有時間規定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注意事項:
1、法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一般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就是最終判決,從判決之日開始就會生效。不過之后如果發現判決、裁定內容確實有錯誤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再審,就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2、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4、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5、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 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內立案。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的次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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