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有一筆錢到期未歸還,我手里有她寫的借據,該以什么提起訴訟?
依據《民法通則》以下內容: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
對方有一筆錢到期未歸還,我手里有她寫的借據,該以什么提起訴訟?
依據《民法通則》以下內容: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賠償范圍與違約金】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
138.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139.公民之間借貸的利率,生活性借貸利率不得高于國家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二倍,生產經營性借貸利率不得高于國家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國家銀行貸款利率發生變化的,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借時國家銀行的貸款利率計算。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根據當地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40.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準許。
141.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142.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其平均利率超過本意見第139條規定限度的,超過部分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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