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通知。轉讓股東考慮到自身利益或其他一些原因,未將其轉讓股權的事項通知公司其他股東;
二是延遲通知。轉讓股東先與第三人簽訂轉讓協議,甚至將股權轉讓的實體及程序條件都履行完畢后...
一是未通知。轉讓股東考慮到自身利益或其他一些原因,未將其轉讓股權的事項通知公司其他股東;
二是延遲通知。轉讓股東先與第三人簽訂轉讓協議,甚至將股權轉讓的實體及程序條件都履行完畢后,才將此股權轉讓事宜通知公司其他股東;
三是虛假通知。轉讓股東獨自或與第三方合謀,向其他股東提供虛假的轉讓合同或編造虛假的轉讓條件(如高于市價的轉讓價格),待其他股東作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思表示后,其與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四是已通知,但通知的內容有瑕疵。轉讓股東向其他股東通知了股權轉讓事項,但此通知沒有明確受讓人、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具體內容;
五是已通知,通知內容亦符合相關要求,但仍轉讓。當轉讓股東向其他股東通知了股權轉讓事項后,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其優先購買權,但轉讓股東卻仍堅持履行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此情形下還會發生“一股二賣”。即轉讓股東認可公司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其優先購買權的同時又與第三人簽訂了轉讓合同,二者都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兩個股權轉讓合同皆有效,并且都沒有進行股權變更的公示,即工商登記,此時股東的先買權是否受到保護、如何受到保護?應當履行其中的哪一個合同?目前司法界對此還沒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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