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愛可以拿出恩愛的證據,如果感情沒破裂那證據不會拿不出來,同理證明感情破裂也需要證據。婚內強奸實際上是很不好取證的,而且強奸不是上了就完事了,一般是先讓你沒能力活動(伴隨暴力等行為)。
就是因為認證的問題,所以現在只有充分證據表明夫妻感情破裂比如長期分居時才會認證為婚內強奸。
不然以強奸這種重罪激活的無限防衛權會對現有的婚姻關系造成毀滅性沖擊。
你以為強奸只要嘴上說說就能定罪?多少受害者因為證據不足只能忍氣吞聲?多少畜牲還在逍遙法外?
查了相關法律條規,婚姻只有對財產,孩子撫養義務的約束,我國任何法律法規沒有“性義務”一說。
夫妻恩愛或感情一般的情況下女的報警說強奸也沒用,即使是真的。所有判例里婚內強奸的都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已經分居了,或者是離婚冷靜期和離婚后發生的事情,這時候即使是女性主動的事后誣告男性,也大概率判刑(當然也需要驗傷,口說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