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為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