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并不屬于合法開除員工的法定情形,但是如果公司能夠證明員工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并且經過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后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公司制度】
公司想要合法開除員工首先自身需要有一套合法、完備的規章制度,制定公司各崗位的考核制度(證明員工是否能過勝任工作),可以在員工符合辭退條件時辭退員工。
除此之外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也屬于合法辭退的情形,所以公司可以合理、合法的設置規章制度進行員工管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注意事項】
1.公司罰款于法無據
公司不屬于行政部門沒有罰款的權利,所以公司制度當中對于罰款的處罰條款都屬于違法條款,公司可以設置全勤獎、優秀獎等獎勵機制,員工有遲到、早退等行為扣除全勤獎。
2.公司員工手冊、規章制度需要公示給員工并要求員工閱讀后簽字表示同意
公司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文件需要對員工進行公示,最好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公示給員工,并且員工表示同意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