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結合《勞動合同法》來看,其實“末位淘汰”的意義是證明員工不能勝任當前工作,低于公司的平均水平。如果公司能有效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是有權可以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的,當然,調崗也要符合關聯性,這個時候,如果公司有合法的崗位薪資對應制度,那么薪資隨著調崗變動,那是合理的。
二、如果公司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處于末位時,能直接辭退嗎?答案是不能,第一次通過考核證明員工處于末位,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此時不可以直接辭退,如果此時辭退,屬于違法辭退。公司。但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之后如果再次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崗位,那么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后,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且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而言之,公司要想末位淘汰,首先看公司有沒有有效的考核評估證據,其次公司要給你一次機會,再次就算公司最終可以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也是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