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申請仲裁時效性的問題,由于每個人的理解不一樣的,所以對于時效性的認識也是完全不一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我的理解這個一年的時效性,并不是從單位沒有開始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時效性,而是從自己知道用人單位發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開始計算,但是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時效性的問題,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比如我在用人單位工作了五年,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我在公司工作期間,雖然多次找公司協商,但是公司仍然不繳納的,這時我就算知道了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只要我從這時開始申請勞動仲裁,這就是時效性,和用人單位多年未繳納社保這是沒有關系的。當然如果員工從單位離職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年,這是在提出因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而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就意味著已經過了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