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時效,是勞動監察的時效。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勞動法以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那么勞動行政部門應該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行政處罰的期限是兩年。如果超過兩年。你再投訴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監察不予受理。
第二種時效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時限是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一年的,而且仲裁失效也沒有中止中斷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以超過仲裁時效抗辯,勞動者是會敗訴的。
第3種時效是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的,那么對于這個時效,社會保險法并沒有規定,很多地方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超過兩年不予受理,但這樣做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不合法律的精神原則上來說,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只要勞動者證明相關的事實一般是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當然作為員工在處理中一定要把握好相關的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