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不給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不知你按《勞動法》哪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是不給開失業證明的。如果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會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憑這張"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當地市或縣失業保險部門失業登記,并領取不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等有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有4種維權方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協商就是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協商。
調解是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單位代表為一方,勞動者為一方,在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履行。
調解達不成協議,勞動者可向當地市或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6個月內申請仲裁。仲裁可以先行和解或主持調解。調解未成,下裁書。應當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仲裁書不服的,在15日內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