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大量使用學生頂崗實習已成常態。
1、你已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已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在實習之時,你雖然沒有取得大學畢業證書,但已年滿16周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僅規定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并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法律并不限制在校學生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
2、你以就業為目的,不屬于勤工儉學的行為。《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你已經完成全部學業,持有學校的畢業生推薦表,學校同意推薦就業,明顯不屬于“勤工儉學”的行為。
3.你每月工資只有1000元,基本上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你接受公司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你入職時已明確表達了求職的愿望,為公司付出勞動,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依據其工作業績支付勞動報酬,這些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由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要是法院打官司的話,公司要為你補辦社保之外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賠兩倍工資給你,不能夠按照)。
所以,用人單位在“熱衷”使用實習學生的同時,應盡到單位的用工責任,否則只能后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