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指的是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屬于勞務合同,因此不享受勞動法規定的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公司不需要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同時也不受到勞動法保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有關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退休返聘人員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