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與債權相對應的是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與債權相對應的是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1、主要法律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百零七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2)《民法通則》(已失效,但部分內容仍具參考價值):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關于借貸的具體規定,如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已失效,但部分原則仍適用):
該意見詳細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時應遵循的原則和具體做法,如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或必要的事實根據等。
2、債權債務的種類與產生原因
(1)種類:
金錢債權:如貸款、加工款、租金等。
非金錢債權:如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等。
(2)產生原因:
合同: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能導致賠償義務的產生,從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取得不當利益,應負有返還義務。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3、債權債務的消滅
清償:債務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義務,使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提存: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債務人難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抵銷:雙方互負債務且種類相同、品質相同的,可以抵銷。
免除:債權人放棄債權的,可以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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