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在18世紀末還屬于新鮮玩意兒,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提出這一概念時已經是1748年了,距美國建國只有28年時間,全世界都沒有成功的案例。所以美國憲法對此模糊也沒什么好奇怪的,能夠...
三權分立在18世紀末還屬于新鮮玩意兒,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提出這一概念時已經是1748年了,距美國建國只有28年時間,全世界都沒有成功的案例。所以美國憲法對此模糊也沒什么好奇怪的,能夠提出來寫進憲法,就已經很有遠見了。
美國法官任期并不是不能改,但終身制能夠維系兩百多年,并沒有像其它國家那樣引起憲政危機,說明得到了人民的認可,也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并不是一個大的缺陷。
這是一個很多人的誤解,即美國是受到了孟德斯鳩、盧梭的影響確立了三權分立。實際上在英國移民到了北美之后,就陸陸續續確立了三權分立制度,遠早于孟、盧,只不過當時還沒意識到這套制度是三權分立而已。美國也一直不是一個大一統國家,即使是華盛頓也做不到將每一個州、縣都改造成同一個制度。
嚴格來說,英國那套制度叫兩權分立,因為議會產生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事實上捆綁在一起的,這也是為什么說英國首相的權力要大于美國總統的原因。
美國的三權分立,行政和立法是分開的,在總統制下,總統和議會的矛盾要遠大于議會制。因為定期按比例改選議員,美國經常會出現跛腳總統的情況。
英國和美國還有一點很重要的區別,就是英國的議會是沒有完整立法權的,立法草案只能由政府提案,議會通過了就成為法律,所以可以說英國議會擁有的只是立法審核權。
而美國的國會可以獨立提案,獨立通過成為法律,雖然總統可以否決,但如果被打回國會再審并取得三分之二的投票,就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權。有鑒于此,所以美國的國會是兩院制,參眾兩院都必須同時通過法律才能成立。這個設計很大程度上也是防止立法權被濫用,同時也是為了防止獨裁總統。
另外,英國雖然名義上是兩院,但上議院只是個擺設,實際上是一院制。
英國作為海洋系法的代表國家,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實踐驅動程序變革,也就是說,很多法律是在實踐中逐步變革形成的。英國另一個特點就是權力不斷分化,而不是事先設計。
比如東印度公司,早期就是奉英王之命出海拓疆,權力無所不包,但后來隨著事物越來越復雜,才逐步發展出總督制,殖民地政府等。
又比如,早期英國各種協會權力很大,既當行業立法者,又當行業裁判者。像早期的倫敦醫生協會,就有權制定行業標準,同時還有權裁定醫療事故。后來不斷有人質疑,就把裁判權分離出來,成為法院系統。
所以,總的來說英國的現代化歷史就是王權不斷分化的過程。因為英國人既要照顧傳統,又無先例可供參考,所以只能走一步看一步,顯得很另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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