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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三)款,帽子剪叉都不追究,可以到法院刑事自訴。
現在自訴裁定駁回立案,說是證據不足。就是基于行為人捏造的事情,錢給了相關的別人,現在報案后他們全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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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三)款,帽子剪叉都不追究,可以到法院刑事自訴。
現在自訴裁定駁回立案,說是證據不足。就是基于行為人捏造的事情,錢給了相關的別人,現在報案后他們全不承認。
這個罪名只要是基于捏造事實轉賬的,被害人有財產損失,現在我的證據能證明A捏造事實并要錢,錢給了B,B說不知道這錢用途,拒不退還。帽子說只有A和B是同一個人才能立案。有少數律師說,我的證據缺少錢給誰,如果是因為這個,我現在基于對方捏造事實,錢款有損失,不就是既遂嗎,退一步來說,給錢之前A就犯罪未遂了。
對于A的犯罪行為我這里是鐵證,刑事自訴都不給立案,說證據不足,金額足夠判刑的未遂犯罪刑事自訴是否該立案?
B據不退錢,帽子那里有筆錄,法官還問我,有沒有直接跟它說這錢的用途
有的律師說實際當中犯罪未遂很少被判刑,即使金額足夠大未遂也很少判刑,實際當中有充足證據都不能刑事自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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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犯罪未遂是否可以刑事自訴,需要看具體情況,犯罪未遂并不是判斷是否為自訴案件的標準,關鍵是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符合刑事自訴案件的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德志入戶可靠嗎;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如果犯罪未遂的行為屬于上述自訴案件的范圍,被害人就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訴。例如,在一些虐待案中,如果虐待行為未遂,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且符合其他自訴條件,就可以自訴。但如果犯罪未遂的行為不屬于上述范圍,比如強奸未遂,強奸案件屬于公訴案件,不能進行自訴。
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一般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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