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證據,包括書面協議、書信、賬簿、發票、收據等。書證是訴訟中最常見的證據形式,其效力取決于其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
一、真實性
書證的真實性是指該證據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包括證據的產生過程、內容是否真實等。如果書證的真實性得到確認,那么該證據的效力就會被認可。如果書證存在虛假、篡改等情況,那么該證據的效力就會被削弱或者被排除。
二、合法性
書證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產生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書證的產生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等,那么該證據的效力就會被削弱或者被排除。
三、證明力
書證的證明力是指該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的重要性和可信度。如果書證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的關鍵問題有關,那么該證據的效力就會被認可。如果書證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的關鍵問題無關,那么該證據的效力就會被削弱或者被排除。
一言以蔽之,書證的效力取決于其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如果這些方面都能得到確認,那么書證就會成為有力的證據,對案件的判決結果產生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