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機關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規范行政訴訟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它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訴訟法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法律,是行政訴訟程序的重要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基本程序、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和審理程序、行政訴訟的判決和執行等內容。它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
在法律淵源效力層級中,行政訴訟法屬于中央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淵源效力層級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等五個層級。其中,憲法是最高法律,法律是國家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和規范性的行政法規范,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法規,部門規章是國務院部門或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具有規范性的規章。
因此,行政訴訟法在法律淵源效力層級中排名第二,僅次于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