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行政強制措施來執行其監管職責,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 罰款:人民銀行可以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金融機構和個人進行罰款。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影響程度等因素來確定。
- 責令改正:人民銀行可以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在一定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
-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銀行可以對違法所得進行沒收,并將沒收所得上繳國庫。
- 暫扣或者吊銷金融許可證:人民銀行可以暫扣或者吊銷違法行為人的金融許可證,禁止其從事金融業務。
- 限制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人民銀行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高管人員進行限制,禁止其在金融機構擔任高管職務。
- 移交司法機關:人民銀行可以將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行政強制措施是人民銀行在監管金融行業中的常用手段,可以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