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部門規章可以對醫療衛生和醫保管理進行規定和監督。
首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是政府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決定性文件等。其中,部門規章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一種行政法規。
其次,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辦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審查。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及其它上位法規的合法性、文件的合法性、規范性、程序性等。如果備案審查機關認為該部門規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上位法規,將不予備案,該部門規章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因此,部門規章在制定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及上位法規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在醫療衛生和醫保管理方面,各級行政機關及其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部門規章,對這些領域進行規定和監督。例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可以制定有關醫療衛生的部門規章,衛生健康部門可以制定有關醫保管理的部門規章。
需要注意的是,部門規章的制定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及上位法規的規定,確保規章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同時,部門規章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不能與法律、行政法規及上位法規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