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地方性法規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用于規范和管理本地區社會生活中特定領域的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規定,但是必須符合中央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并且不得與中央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相抵觸。
因此,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政府采購的管理與監督,但必須遵循中央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其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