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生態城市的建設與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文化、地理和生態環境特點,制定適應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地方性法規。因此,在生態城市建設與發展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來規范和推動生態城市的建設和發展。
此外,國家也出臺了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如《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城市生態文明建設指南》等,這些文件對于生態城市建設與發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指導,為地方政府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提供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