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公共交通的建設與管理,但是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與其相沖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設、管理和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因此,地方性法規在規定公共交通的建設與管理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與其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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