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公園、森林公園等公共休閑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法規。
而《城市公園條例》、《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就明確了公園、森林公園等公共休閑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要求,包括公園的分類、面積、建設標準、設施配套、管理機構等方面的規定。
因此,地方性法規對公共休閑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起著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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