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保障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規劃和消防安全標準,并組織實施。
因此,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消防安全的保障與維護。例如,某些地方性法規可能規定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設施的設置要求、消防演練的要求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規制定時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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