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有權發布法規。
其中,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法規被稱為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法規被稱為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法規被稱為司法解釋。
此外,各行業主管部門也有權發布行業法規,但是這些法規必須符合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法規和法律的規定。
總的來說,只有經過國家機關授權的機構才有權發布法規,這些法規具有法律效力,必須被全體公民和組織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