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其職能和權力包括:
- 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規章和決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規范性的規定行政行為的規則;規章是國務院依據法律制定的具有規范性的規定行政行為的規則;決定是國務院對某一具體行政事項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規定。
- 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計劃:國務院制定的計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五年規劃、年度計劃以及其他特定領域的規劃。
- 管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負責管理和監督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和辦法,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 領導和管理國家對外事務:國務院負責領導和管理對外貿易、外交、外事、外文和僑務等方面的工作。
- 管理國家財政和金融工作:國務院負責制定和實施財政和金融政策,管理國家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
- 管理國家安全和國防工作:國務院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和國防政策,管理國家安全和國防機構。
- 管理國家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工作:國務院負責制定和實施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政策,管理國家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機構。
- 管理國家資源和環境保護工作:國務院負責制定和實施資源和環境保護政策,管理國家資源和環境保護機構。
- 處理涉及國家利益和重大問題的其他事項:國務院負責處理涉及國家利益和重大問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