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的基本法,審判程序應該具備以下規定:
- 公正和公平:審判程序應該公正和公平,即使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被告人也應該有機會自我辯護。
- 獨立的司法機構:香港的司法機構應該獨立于行政和立法機構,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 法律援助:對于無法負擔法律費用的人,應該提供法律援助。
- 禁止雙重危險:被告人不應該被迫接受雙重危險,即被起訴兩次以上的同一罪名。
- 禁止非法拘留:任何人不應該被非法拘留,且被捕后應該盡快被告知被捕的原因。
- 尊重人權:審判程序應該尊重人權,禁止任何種族、性別、宗教、政治或其他方面的歧視。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香港的審判程序是公正、公平、獨立、尊重人權和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