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于1990年12月4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屆常務委員會通過,并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法的產生可以追溯到1982年,當時中英雙方就香港問題展開了談判,最終達成了中英聯合聲明。根據中英聯合聲明,英國政府同意將香港割讓給中國,并在割讓前制定一份憲法,即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律。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于1985年開始,歷時5年,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委員會由67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香港各界代表和中央政府代表。起草委員會經過多次討論和修改,最終于1990年完成了基本法的草案。
草案提交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經過多輪討論和修改,于1990年12月4日正式通過。基本法共有九章八十條,涵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經濟發展、社會事務、法律制度等各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