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回購其發行的股份。具體規定如下:
- 上市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基礎上,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回購其發行的股份。
-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
-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高于最近六個月證券交易所交易價格的平均價。
-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后,應當及時公告回購情況,并在回購完成后三個交易日內報送證券監管機構。
-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所用的資金來源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不得為股價操縱、股權控制等非正當目的,同時回購的股份不得用于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