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境外機構和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證券,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并接受中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境外機構和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并提交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發行計劃、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等。
此外,境外機構和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證券,還需要遵守中國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等。
總的來說,境外發行證券需要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并接受監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