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匯票是一種債權憑證,是出票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書。
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匯票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另外,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支付匯票金額。如果匯票到期未被支付,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匯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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