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制造、銷售犯罪工具的;
- 明知他人將使用所傳授的犯罪方法或者所制造、銷售的犯罪工具實施犯罪,仍然傳授或者出售的。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或者組織,被害人可以是具體的個人、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主要的危害表現在:
- 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制造、銷售犯罪工具,將導致犯罪行為的增加,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
- 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制造、銷售犯罪工具,將助長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使其更加囂張。
因此,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行為被視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威脅,必須依法加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