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偽造、變造證件罪屬于侵犯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非法使用或者提供虛假證件等行為,影響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具體來說,偽造、變造證件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偽造證件罪:指以虛假事實為基礎,偽造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如偽造身份證、駕駛證、護照等證件。
- 變造證件罪:指在原有證件的基礎上,對真實情況進行篡改、偽造,如在身份證上更改出生日期、姓名等信息。
- 買賣、出租、出借偽造、變造證件罪:指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將偽造、變造的證件出售、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 非法使用偽造、變造證件罪:指違反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如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業務。
- 提供虛假證件罪:指以虛假證件欺騙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虛假證件,如幫助他人偽造身份證等。
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或者組織,根據不同情況,其刑事責任也不同,最高可判處死刑。